1、茶叶收购
从1985年1月1日起,云南省实行新的茶叶流通体制:对边销茶实行派购,出口茶实行合同定购。内销茶彻底放开。对派购的边销毛茶和合同定购的出口毛茶继续实行国家牌价和奖售粮食政策。每收购一公斤红碎毛茶、工夫红毛茶或六至十级青毛茶,奖售原粮半公斤。烘青毛茶和一至五级青毛茶实行议价收购,取消奖售粮。奖售粮食可以抵交公余粮;奖售品种由当地自定;不要奖售粮的,由当地收购部门按1984年小麦、包谷统购价与超购价之间的平均价差补给差价。属于边销茶部分的差价费用,上报中央拨给;属于出口茶部分的差价费用,由精制茶厂负责兑现。
1986年,云南仍执行对国家计划收购的出口茶和边销茶的奖售粮食的政策;继续执行精制茶厂利润返还的政策。
1987年,云南仍执行收购茶叶奖售粮食和精制茶厂利润返还的政策。其中利润返还的比例,按精制茶厂实现利润的30%-50%在税前提取。
从1989年起,收购奖售政策和精制茶厂利润返还的政策不再执行。实行内销茶价格彻底放开,由各地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适销对路的原则制定,省只对成品茶加工实行差价率控制,让茶厂之间开展平等竞争。边销茶的原料调拨和成品茶的加工销售,省内按计划保证供应部分,价格摆平理顺。计划保证供应以外部分,价格按内销茶作价办法执行。出口茶由省经贸厅和物价局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和经贸部核定的换汇成本,制定统一出厂价或昆明接货价。但根据云南出口茶叶货源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为确保出口茶叶货源,扩大出口,云南从1989年至1992年仍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管理和奖励收购的措施。直至1993年起,云南茶叶购销才全面放开。
2、茶叶销售
1985年起,云南实行对边销茶实


【